數年前發生多起矚目的肇事逃逸案件引起社會撻伐,而肇事逃逸不僅可能導致無可挽回之健康、甚至生命流逝,同時,事故後續之民刑事追訴還需耗費大量社會成本。而不幸石沉大海之案件,更令被害人及家屬抱憾終生,於是民國102年立法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,刑度由6月以上、5年以下提高到1年以上、7年以下,均不得易科罰金。

然加重刑度或可恫嚇心存僥倖、惡性重大的肇事者,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,卻非萬靈丹,因為筆者於實務上發現,除惡意遺棄被害人之逃逸案件外,還有很多案例是「曲解法律而誤觸法網」,此類案件即使加重刑度也枉然,僅能靠政府加強宣導,方能坐收犯罪預防之效果。舉例而言,某甲騎乘機車無端遭酒駕騎士某乙撞擊,雙方均倒地受傷,某甲自認倒楣,也不想追究對方的肇事責任,起身後即離開現場,卻仍觸犯肇事逃逸罪。

被告喊冤:「會發生車禍又不是我的錯,是對方來撞我的。」等語,類似的辯詞天天在法院上演,如此振振有詞,難道錯了嗎?是的,車禍的發生固然不是被告的責任,但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並不在追究車禍的責任歸屬(已有過失傷害等規定),而是肇事者見死不救的遺棄行為,也就是說,被害人因與肇事者發生車禍而陷於險境時,肇事者是唯一在場,能立刻伸出援手的人,故期待駕駛人應即時救護,以保護他人生命、身體安全,用路人不可不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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