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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屢屢在法庭上遇到重利業者堅不認罪,原因無它,就是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,雖然收了高利,但本錢還沒收回來就被法辦,感到血本無歸,還被當成被告來對待,情何以堪,怎談得上認罪?甚至還義憤填膺,比執法人員還理直氣壯,原來被告的問題出在對法律的誤解。

       而重利業者不外乎地下錢莊(含日日會等)、當鋪,也有民間借貸,其中,當鋪業有當鋪業法規定之收取利息上限年率3成,倉棧費百分之5可資遵循,而民間借貸與地下錢莊的利息收取上限在哪裡呢?依據民法第203條有規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之法定利率及民法第205條所定之最高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20 ,目前銀行放款利率約2成及一般民間利之月息2至3分可知,年利率在40%以下較無疑義,如果年率50%-60%則處於灰色地帶。所以一旦高於六成,且曾經預扣利息或已收取第一期利息,又有乘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之情形時,即已構成刑法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,因此,重利罪與業者本錢有無回收並沒有關係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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