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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外籍勞工阿文趁著假日騎乘電動機車上街採買,因天公不做美而躲進夾娃娃機店,在阿文漫漫等待雨停之際,看到夾娃娃機店內有閒置的插座,索性拿出電動機車的充電器來充電,被店家看監視器時發現,同時報警處理。

       經警向台灣電力公司確認店家的電費損失為新臺幣2.25元,阿文突遭法辦急著想與店家和解,但於和解程序中,店家竟揚言其兄長為警界人士,了解法律,表明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,阿文恐因竊盜罪判刑遭驅逐出境,於是獅子大開口,要求十餘萬元的損害賠償,頓時阿文壓力倍增,經阿文的雇主、同事、翻譯人員全心協力幫阿文與店家討價還價到23000元成交,最後簽署和解書,店家表示不追究阿文的刑事責任。

       檢察官問完阿文竊電的案情後,不解阿文的賠償金額竟高達萬倍,於是詢問阿文始末,善良的阿文說是“自願”賠償店家損失的,而全程參與和解過程之翻譯人員卻忿忿不平,語重心長地說阿文月收入僅23000元,得1個月不吃不喝才能存上和解金了。唉!阿文一時的竊電行為固然理虧,但這樣對待阿文的臺灣人是否更加可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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