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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在淘寶買進影音分享器後,在台灣拍賣網站上架販售,賺取微利,不料竟被迫下架商品,還成為刑事被告。
開庭時,檢察官問被告為何要註冊商標?告訴人向檢察官坦白:「我本身有從事這個產品的販售。這個東西最早的製造設計是在中國,為了避免同業販售這個商標的產品,所以請美工做這個商標。」、「因為從大陸進相同商品商標的貨物,在臺灣並沒有註冊,之後我們修改圖案後在臺灣註冊商標。」。
告訴人註冊後,在網路搜尋賣家,伺機提出違反商標權的告訴,包括被告。告訴人當庭提出和解金5萬元之條件,被告有些遲疑,檢察官認被告註冊商標之動機項商標蟑螂,頗不以為然,同時慶幸告訴人迄今仍未與被告私下和解,不像其他案件,被告後不分青紅皂白馬上和解。四檢察官查明被告的淘寶進貨以及最早在台灣網站上架拍賣之時間,皆早於被告註冊時間,處分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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