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初,收到年輕、男性被告的業務侵占案件,年紀20出頭,在超商上班時偷了一包洋菸(140元),當天盤點時被店長發現,不但開除被告還報警,被控業務侵占罪,刑度至少6個月以上。

      原以為是沒什麼大不了的案,但前科紀錄顯示這位年輕人身上還有一個槍砲案件,被判徒刑1年10月,目前還在3年的緩刑期間內,也就是說,如果這個案子被起訴判刑,他將面臨前案被撤銷緩刑,要入監執行1年10月的徒刑,加上這個業務侵占案件又至少6個月的徒刑。唯一解決之道就是檢察官運用不起訴處分裁量權,但前提是得經告訴人同意,免得有爭議,檢察官這樣思索著,於是通知兩造開庭。

      11月底開庭時,超商店長可能考慮到損失不大沒有出庭,被告有到場,表示認罪也有意願私下和解,檢察官於是樂觀以對,希望案件能圓滿落幕,別阻礙被告的前途。

      哪知噩夢就此開始,和解進程一波三折,先是告訴人嫌被告態度不佳,不願和解,後因地檢署介入,告訴人知道利害關係後,不知是趁火打劫還是慈悲心,要求被告賠償5000元,換來被告裹足不前,嫌告訴人獅子大開口,以沒錢為藉口開始擺爛,就這樣拖了4個月,期間,地檢署撥給告訴人或被告的電話不下10通,眼看陷入僵局,4月初開庭通知雙方到庭,告訴人仍然缺席,檢察官詢問被告是否真能了解本案之利害關係,被告表示4月15日領薪後再找告訴人,有結果必馬上陳報。

       檢察官繼續等待,過了4月15日,......,直到4月30日,還是沒有任何訊息,雖檢察官早已擬好起訴書與不起訴處分書,最終,檢察官還是得結案不是嗎?難道是拿起訴這把刀往被告砍下去?一開始這樣作其實再簡單不過。最後一次,就最後一次,請書記官再向告訴人詢問是否雙方還有談論和解事宜,告訴人竟然說4月20日就已拿錢和解了,天啊,地檢署過去撥給兩人不下10通的電話,卻沒人願意"禮貌性地"通知檢察官和解結果,這世界是怎麼了?更令人不解的是,為何被告遲遲不陳報呢?

       或許,被告也在抱怨檢察官強迫他和解吧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SENA的DIY世界 的頭像
    SENA的DIY世界

    SENA的部落格

    SENA的DIY世界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